今年以来,市生态环境局以“退后十”为使命担当,采取夜查、晨查、解剖执法、驻点帮扶、向重点排污单位派驻治污减排指导员等方式,持续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强大查处力度,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按日计罚、媒体曝光、查封扣押、移送拘留、失信计分“黑名单”等手段,形成对环境违法企业的惩处合力。现对检查发现的2起典型环境违法行为予以公开曝光。
一、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2月16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唐山燕山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2座450立方米高炉2021年以来存在生产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65万元罚款处罚。
二、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涉嫌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案
2021年2月17日,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执法人员对河北荣信钢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座450立方米高炉2021年以来存在生产行为,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其行为涉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迁安市分局依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拟处40万元罚款处罚。扩展阅读: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排污单位应当依法持有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编辑: 王雅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