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充分发挥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规范项目管理,根据《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专项用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 为确保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规范、安全、高效,遵循以下使用原则:
(一)体现产业政策要求。支持物流业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业态发展,促进物流业聚集发展,支持现代物流业发展。
(二)引导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列入省级发展规划和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的物流项目,支持物流要素向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项目聚集。
(三)适当照顾区域平衡。保证重点,兼顾一般,抓大放小,择优扶强,适当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四)适当向物流基础性工作倾斜。
第二章 支持重点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所建项目在河北境内。
第五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出方向
(一)物流项目。重点支持采用供应链技术的物流项目、大型第三方物流项目、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的物流项目、列入物流规划的重点建设项目。
(二)物流产业聚集区。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区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及重点物流项目。
(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及物流公共信息平台项目。包括钢铁、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和交易型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四)农产品物流项目。年交易额超亿元的农产品市场交易设施改造升级、信息处理系统、检验检测系统、卫生设施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承建的大型冷链物流项目;粮棉油等大宗产品物流项目;农资物流配送项目。
(五)保障产业发展和基础性物流工作。包括物流标准和技术推广工程、物流规划、物流培训、项目审核等。
(六)省委省政府安排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项目条件
第六条 项目必须符合《河北省现代物流业“十二五”发展规划》的支持方向和原则,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和竞争力,对促进现代物流业发展有示范带动
第七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建设资金落实的在建项目。已经竣工或收尾项目不得上报。
第八条 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条件。
(一)省级物流产业聚集区内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集装箱多式联运中转设施项目及已列入物流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项目总投资不低8000万元,年物流量5万吨或日处理商品5万件以上。
(二)省政府认定的钢铁、煤炭、矿石、粮食等大宗商品交易平台;省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或交易额百强的交易型物流服务平台。
(三)农产品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农产品冷链物流项目年仓储规模5000吨以上,自有冷藏运输车及连锁门店;粮食物流企业年中转量15万吨以上;农资配送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
上述各类申报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为物流主营设施,非主营设施不超过30%。
第四章 支持方式
第十条 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和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
第十一条 单个项目的贷款贴息、投资补助及以奖代补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三年内不重复支持同一个业主及其承建的项目。
第五章 项目申报
第十二条 按现行管理体制,定州市、辛集市、直管兼扩权的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直管不扩权的县(市)发展改革局与财政局沟通一致后,县(市)发展改革局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汇总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县(市)财政局直接上报省财政厅;非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联合上报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初审后,联合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项目单位应提供规范的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背景、建设内容及规模、技术方案、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以及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
(四)项目建设内容。包括建筑面积、项目布局、项目功能、项目设计方案、项目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总投资估算、融资方案及财务评价。
(六)项目风险分析及控制风险措施。
(七)项目招标内容。
(八)项目节能分析。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的复印件:
(一)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批准文件(审批文件、核准文件或备案文件)。
(三)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意见。
(四)合法土地手续(土地手续持有人与申报项目单位名称不一致须说明原因),新征土地需按有关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用地预审意见或出让合同。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项目建设资金(包括企业自有资金、地方政府配套资金及银行贷款等)落实的证明材料。
(七)项目实施进度的证明,如中介机构出具的资金到位和支出情况评审报告、工程进度照片等。
(八)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五条 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地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额度的安排意见。
第六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联合下达资金计划。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项目所在设区市或直管县财政局。省属企业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项目业主。
第十七条 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应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业主。
第十八条 项目业主收到专项资金后,按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法人责任制度。项目法人负责项目申报、资金筹措、招标采购、建设管理等具体工作。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土建工程施工单位和主要设备供货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能按计划完成确定建设内容的,申报单位要及时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有关情况,说明原因并提出调整建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进行审核并对资金计划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建立财政资金专项管理制度。项目业主要严格使用和管理省级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单独建立帐薄、进行独立核算,不得截留、转移、侵占或挪用。
第二十一条 建立项目定期检查制度。申报单位要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报告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适时对项目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在规定时间内完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由项目批准地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等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并将验收报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与效果进行绩效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违犯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对出具虚假信息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