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峰 宋德明 牛文彩
本报讯(记者吕峰 通讯员宋德明 牛文彩) “吴万里以交通肇事的名义自首,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立案,在发现隐藏在背后的案情后,又以故意杀人罪对嫌疑人提请逮捕,而检察机关却以故意伤害罪批捕起诉,案件一波三折,这是为什么?”近日,在河南省南阳市电视台《检察面对面》栏目演播室,社旗县检察院副检察长叶炼、公诉部门负责人冯淑彬作为嘉宾,就交通肇事、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三罪的区别,接受主持人的提问。
社旗县检察院检察官走进电视演播室,缘于其办理的一起案件。2012年2月24日,该县桥头镇至吴氏营村的公路上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害人当场死亡。在勘察现场过程中,桥头镇村民吴万里来到现场,承认自己酒后驾车肇事。公安机关遂以交通肇事立案。但是,通过对同场喝酒人进行询问,侦查人员了解到,当晚吴万里和被害人石某同在任某家喝酒,在场的还有任某的外甥余超、同村的吴宗祥共5人。喝酒期间,几人因敬酒发生纠纷,石某拎起酒瓶将任某的头打伤,随后石某、吴万里相继离开。这中间是否另有隐情?经过再次对吴万里讯问,他终于交代了事情真相。原来,由于喝酒期间言语不和,任某和石某吵了起来,石某用酒瓶将任某的头砸破后骑车离开。余超十分恼怒,指使吴万里、吴宗祥开三轮摩托车去追石某,教训他一下。吴万里假装超车将石某撞倒在地,致使石某被摔死亡。
随即,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余超指使吴万里、吴宗祥驾摩托车追赶并撞击石某,带有报复泄愤的心理,目的是教训石某,并不想造成他死亡,这是一起利用交通工具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遂以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超有期徒刑十三年;判处吴万里有期徒刑十年;判处吴宗祥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由于此案争议较大,当事人和群众中存在错误认识,因此,该院从深入普法入手,借助电视媒体向群众进行以案释法,采取播放短片、分析案情、介绍检察职能、罪名区分等方式,结合该案,从适法与解惑角度,讲述了三种犯罪案件性质和量刑的不同,说明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