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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网络时代 传媒暴力的新特点

发布时间:2015-07-08信息来源:新闻网
   传统的传媒暴力主要指大众媒体对受众造成直接或者间接的、人格或行为的、身体上或者心理上伤害的行为,重点是传媒对于人们人格和行为方式的影响,以及这些由媒体所塑造的破坏性人格和侵犯性行为。在网络成为真正的大众媒介之后,传媒暴力的特点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   
  网络平台机制使得传统传媒暴力再现于网络并且表现形式发生了改变。中国社会科学院陈宪奎先生在《美国市民社会研究》中曾经将传媒暴力的表现形式分为真实暴力与幻想暴力。媒体对城市骚乱、示威游行、政治暗杀事件、战争场面等等的报道,是所谓“真实暴力”。而在一些娱乐性节目中存在的暴力场景,如在电视剧里大量存在的暴力镜头,一些儿童节目中出现的暴力游戏,是所谓的“幻想中的暴力”。在网络快速成为大众媒介之后,这两种传媒暴力表现形式则发生了较大的变化。无论是所谓的真实暴力与幻想暴力,其表现的内容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作为网络中真实暴力而言,由于缺乏媒体把关人的机制,众多隐私化的个体空间被打开,大众以暴力的形式将众多个人的隐私性内容发布在网络媒体空间上,譬如在网络上热炒的艳照门事件,众多现实世界暴力的镜头、暴力的语言、暴力的视频不经编辑地呈现在网络媒体上,不断地在刺激人们的神经。如果说传统的大众媒体有把关人的机制能够自控,那么在网络中则缺乏这一机制。网络在带来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暴力的盛宴。而作为幻想暴力而言,已经脱离了原有的单纯的“观察式”暴力,而转变为一种亲身参与的虚拟性暴力。  
    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作用机制发生了改变   
 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与制作者角色发生了改变。网络传媒暴力的受害者与制作者的角色界限消失。在传统传媒暴力的作用机制中,所谓的受害者指的是受众,而“受众”仅仅指单一接受媒介影响的大众,不可能成为传媒暴力的始作俑者。然而,网络的互动性、平台性特点使得每一个人都成为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的编辑、记者,也就意味着大众也可以利用网络发布不良信息、进行暴力侵害。这样传媒暴力塑造者也从单一的媒介从业者变成了大众,大众自身在网络中也在制造网络暴力。原有的“受众”概念已经不再适合于描述这一变化,因为,所谓的“受众”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受害者,他们也是制作者。  
  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作用路径发生了变化。角色的转变使得传媒暴力作用路径不再是以单向影响与社会化为主,出现了新的作用机制。大众亲自制造传媒暴力,亲身参与传媒暴力取代了被动的影响,由单向的受约制转变为双向互动机制。由于把关人的消失,人们可以在网络任意地发布不良的信息、图片、视频,这已经不是哪一个媒体的问题,而是网络本身实现了传媒暴力普遍化。网络中的大众在自身欲望与好奇的影响下,在不受约制的网络空间内,每一个人都成为这些网络暴力的参与者。这样,传媒暴力也由传统的视觉与听觉的暴力形式转变为行为的暴力。  
 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实现形式与内容发生了变化。以网络中道德惩罚与“审判”的形式取代了传统传媒暴力展示的形式。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实现形式除了单纯的不良信息、图片、节目的展示外,还增加了以冲动性口诛笔伐为主要方式的干扰事件中人物正常生活的网络暴力形式,如“铜须事件”、“虐猫事件”、“艳照门事件”、“华南虎事件”。   
  在道德义愤作用下,网络不断放大网络事件的细节,众多人物在毫无防备的情况下,在网络空间中“赤身裸体”般地被展示、被评议、被批判。个人会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网络暴力的受害者。网络媒介的公共空间直接使得个体隐私空间公开化,个体隐私已经失去了保障的可能。  
 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侵害领域与对象发生了变化  
  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侵害领域发生了变化。传统传媒暴力侵害的是公共的领域,但具体侵害大众什么权利,则相对比较模糊。而网络传媒暴力侵害领域已经不再是简单的公共领域,侵害领域逐步从公共空间涉及具体个人空间,侵害的权利也逐步明朗化,主要侵害个体的隐私权利。黑客软件、电脑病毒使得网络中个体几乎无隐私可言,而网络窥探、暴露他人的隐私,以信件、图片、视频、偷拍方式暴露个体所有细节,使得网络传媒暴力受害者已经不再是一个抽象的受众,而是现实中具体的个人。  

 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侵害对象发生了变化。从侵害对象上看,网络传媒暴力在针对具体个人的同时,也将侵害对象的阶层差别打破了,普通人已经成为被侵犯隐私权的一大主体。原来的大众媒介为了吸引眼球,“专好”侵犯公众明星人物隐私权,现在网络传播机制早已将可能的侵权对象范围扩大化了。在这个过程中,大到国家大事小至邻里琐事,无一不成话题;大到国家领导小至市民百姓,无一不成主角,侵害的对象涉及每一阶层的人物。“蝴蝶效应”的传播机制将原来微小的事件不断放大,将传统媒体不屑一顾的小人物塑造为暴力侵害的对象,并且形成强烈的冲击波,短期内将个别化的问题转变为大众议题,将小人物塑造成大众瞩目的丑闻的主角。   
 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侵害空间发生了变化  
 网络成为大众媒体以后,传媒暴力的影响逐步渗透到个人空间、媒介空间自身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混合的复杂空间内部。  
 传统传媒暴力侵害的是公共空间,是公权力对于私权利的损害。而网络传媒暴力侵害的是个人空间,侵害者往往是个人并从个人空间出发来进行侵害的,是私权力对私权利的损害。传统的传媒暴力,司法相对比较好介入,通过节目审查与监督,社会公器能够制约传媒暴力的发展,而在网络中,司法相对难以介入。毫无疑问,网络中隐私权也应得到保护,过度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利是不合法的。但是,由于网络中的侵害行为是在侵害者自身的私人领域内做出的,而网络特殊的参与方式将侵害者的信息隐藏。如果公权力要介入管理,往往必须深入到个人隐私空间内部来进行查证,需要过度的介入,同样也会侵害公众的私人领域,会遭致大众的集体反对。网络传媒暴力的侵害者的侵害行为与其受保护的私权利是同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社会公器一旦过分介入个人空间,行为的性质既是制止侵害行为同时又是新的侵权行为。  
 网络传媒暴力侵害的是复杂性的空间。网络汇集了政治空间、经济空间、文化空间与社会心理空间。政治领域的倾轧与陷害、经济领域的诈骗与犯罪、文化领域的污秽与丑恶、社会空间的心理损害与刺激都汇集在网络这一媒体空间的内部,形成与传统大众媒体完全不同的侵害空间。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自由快感的同时,实际将更多侵害空间带给了网络大众。更为重要的是,网络传媒暴力在将各种现实空间的丑恶带入网络的同时,也使得社会心理空间受到重创。网络是可以远离现实同时又能够影响现实的“虚拟世界”,具有重新建构现实生活的力量,承载了网络大众对于自由的本能渴求、对于内在压抑的解脱与升华以及对于现实的批判。但是,不受抑制的自由往往是伤人的利器,对压抑的升华往往导致道德的沦丧,对于现实的批判往往是狭隘的观念产生社会性的“群氓”。网络在提供了一种集体逃避的空间的同时,也使网络大众集体堕入了令人麻醉的“自我遗忘、自我幻化、毫无边际与着落的沉迷空间”。在这种特殊原动力的作用下,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也以新的形式出现在大众面前。由于还处在初步的发展阶段之中,其危害性还没有得到广泛的认同。  
 面对网络时代传媒暴力的新特点,大众还没有认清它的发展规律,在技术层面上尚不能够完全避免其发生,在文化层面上没有建立起“逆否性”的价值体系,在制度层面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管理措施,传媒暴力以极快的速度吞噬着网络媒体。认识网络时代的传媒暴力,防范它的发生,降低它的危害,是我们这个时代的紧迫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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