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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时通报幼儿伤情致损失扩大

发布时间:2015-08-04信息来源:新闻网
  案例描述:  

      2008年4月29日,家政员徐某在客户家照看1位一岁九个月大的孩子时,由于小孩玩耍不小心跌倒,导致门牙受伤。徐某事后只与小孩的爷爷奶奶打过招呼,因没有发现异常,故当天并没有将情况告知小孩的父母,小孩的父母发现后,于次日带小孩到医院检查治疗,共花医疗费400元,客户韩某很生气,认为家政员不负责,可能给孩子留下后遗症,要求徐某和公司共同赔偿5000元。  

      案外说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照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收入等费用,照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家政员在工作中没有照顾好孩子的安全,导致孩子意外受伤,且孩子受伤后,徐某既不把孩子送到医院,检查治疗,又未告知孩子的父母。虽然徐某已告知孩子的爷爷奶奶,但孩子的法定监护人为孩子的父母,家政员必须直接对孩子父母负责。客户据此要求家政员和公司赔偿5000元,数额可以协商,但是索赔有一定道理。  

      家政员应及时告知孩子父母并报告公司,同时主动道歉,取得客户的谅解。还应该提出自己的处理建议,在公司或客户同意后,按其意见执行。一般情况客户会通情达理的。这是一个沟通和善后处理的水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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