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的财务行为,加强促进会财务管理,保障促进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会计人员工作规则》以及促进会《章程》,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本协会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三条 促进会秘书处下设财务部,设置会计岗和出纳岗,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会计核算和资金监管,以保证资金的合理支配,杜绝资金流失。
第四条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加强会计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对严重违法、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报告、检举。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为非赢利性组织,经费主要有以下五个来源: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企业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促进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促进会开展有偿服务等合法收入。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收入,依照《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执行,严格遵守国家现行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不得列支与促进会活动无关的经费。严禁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便利。
第八条 经费收入只能用于促进会活动费用;支付专职、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办公开支,调研费,差旅费和必要的业务招待费用,不得挪做它用。
第九条 各项支出需有合法凭证,呈报相关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四章 财务预算
第十条 秘书处和各专业委员会应于每年的11月20日前,按下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并送财务部。财务部应于每年的12月20日前,编制出下年度经费预算,并报理事会审批。
第十一条 预算的编制以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为原则。其中业务活动费(包括有偿服务成本支出)不得超出总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控制在总支出的三分之一以内。
第十二条 在开展年度预算批准的活动时,超出预算经费额度时,需由秘书长审核,然后呈报理事长批准。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于每月月末,编写月度《财务会计报表》,并于次月10日前送报秘书长审核。
第十四条 财务部应于每年年末,编写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于次年20日前送报秘书长审核。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十五条 秘书长在每年在全体会员大会上报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提请大会审议监督。
第十六条 理事会换届或促进会更换法定代表人时,实行财务审计制度。财务部根据审计结果编制财务报告,并由秘书长向新的理事会或促进会法定代表人汇报。
第十七条 财务人员离职时,需做到钱清、票清、账清。并在秘书长的主持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促进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