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唐山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档案的规范统一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制度化。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三条 所有归档的文件或材料应当存放于无酸纸套或档案袋,并按其形成的时间顺序依次装入档案盒保存。档案盒按时间顺序排列存放。
第四条 设立档案室专门用于存放档案,并配备防火、防盗、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第五条 综合管理办公室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档案的登记、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并逐步实现信息化管理和服务。
第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在接收归档的文件材料时,必须认真核对清点,检查文件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对于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接收,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已归档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八条 促进会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促进会注销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三章 归档范围
第九条 促进会成立、变更的文件材料:包括登记管理机关准予的成立文件;筹备成立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批准筹备成立的文件;章程草案;捐资文件;验资证明、住所使用权证明;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材料、身份证明材料;促进会成员资料:成员单位申请文件;基本情况文件;其他材料。
第十条 上级文件材料:上级(包括各部门及派驻协会的调查组、检查组、工作组,下同)有关本协会的决定、决议、指示、批复及调查、检查、经验材料;各级领导同志、国际友人、人民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本协会、本地区时的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录音、录像;上级发给本协会的奖状、奖册、奖章、奖旗、奖品。
上级报刊刊载有关协会情况的文章。
第十一条 促进会文件:各种工作会议、专业会议的会议纪要;各种计划、规定、方案、安排、总结、小结、汇报、简报、通报、通知;各种综合的或专题的调查、检查、考察等报告;向上级请示,与其他单位的来往文书,对下级的指示、批复、通知;各项决定、决议、规定、标准、规范、条例、办法、制度、守则、要求;各级领导的报告、讲话、发言稿或提纲、记录;各种报表、名册、登记表、簿册、数据、凭证;各种重要活动的照片、录音带、视频;年鉴、大事记、基础数字汇编、基本情况综合;促进会制发的奖状、奖证、奖章、奖旗、奖品;有关财产、物资、档案、债权、捐赠等的凭证,发放各种证明、证件存根;促进会编辑、出版的书刊、资料样板;同级文件材料:有关单位与协会联合召开会议,共同进行工作,协作查处案件或问题共同署名的文件材料;有关单位与协会签订的合同、合约、协议;有关单位与协会涉及的重要工作或问题的来往文书;有关单位发来的重要的、须执行的方针、政策性文件。
第十二条 下级文件材料:年季度工作总结、重要的专题工作总结;重要的调查报告、检查报告、典型材料,比较重要的工作经验、重要的请示、法规性的备案文件;重要的名册、登记表。大事记、基本情况汇编、基础数字汇编。
第四章 归档要求
第十三条 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应由各部门具体负责人员收集整理,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初步整理,把同一具体问题的文件材料集中在一起,按文件的先后形成排列好。
第十四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应是原稿原件,不得用复制件。正文与底稿(签发稿)主件或附件、请示与批复、来文与复文一起归档。归档文件材料注意:检查应盖公章是否盖了,文件没有标题应加上标题,内容、摘要、文件没有标明日期的要标上日期。归档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要写上文字说明。
第十五条 一项工作已完成时(包括一项已完成或一个会议已结束,一个问题已解决,一件案件已处理等),由各部门的有关人员,将进行该项工作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系统整理,事件结束后15天内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六条 外出开会、考察、学习、参观形成或带回应归档的文件材料,在该项活动结束,应在时间完成后15天内将整理后文件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七条 年度工作总结、各种年报、党员、干部名册,应于翌年一月底前交档案室归档。每年的二月底前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归档,各部门要把上一年应归档而未归档的全部文件材料移交档案室归档。
第十八条 文书档案一式两份,其中正文和签发稿各一份作存档用,一份作文件汇编用。案卷归档验收合格后,交接双方移交时,必须填写《促进会档案移交清单》并在移交目录上签字(《促进会档案移交清单》见附件1)。
第五章 档案借阅
第二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履行保密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拆封、污损档案,不得私自借出、复印档案,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 借阅、使用普通档案资料,必须填写《促进会档案借阅审批表》(《促进会档案借阅审批表》见附件2)经借阅人所属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指定地点查阅或复印,不得携带外出。必须携带档案外出时,必须由档案室所属部门负责人在《促进会档案借阅审批表》签字,借阅人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转借、复印,归还时保证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二条 重要、机密档案不得原则上不得借阅和带出,必须借阅和带出使用的,必须由理事长审批签字,并于使用当日归还。不得私自将档案转借、复印,归还时保证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三条 普通档案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需要长期借出使用,必须由理事长审批签字。
第二十四条 借出档案因保管不善丢失,档案管理人员要上报理事长并及时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离职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档案交接在秘书长主持下进行,交接单由移交人、接收人和秘书长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借阅、使用人员未经审批,私自将档案借出、复印、污损、销毁等造成损失,依法追求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会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促进会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