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唐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促进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书 (以下简称“证书”)的使用管理,确保“证书”的安全、合法、有效的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证书保管
第二条 促进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由秘书处保管或指定专人保管,其使用须经促进会会长批准。
第三条 促进会秘书处负责证书的保管、申领、变更等事宜,包括送主管部门审查,相关资料归档并存档案柜等。
第四条 证书保管人员要注意保管好证书,并按时办理社会团体年审工作,保证证书有效性。
第四条 证书复印件加盖促进会公章方为有效,盖章后再复印视为无效。
第五条 证书仅供以促进会名义对外签署合同、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事项时使用,原则上不提供给个人使用。
第六条 促进会秘书处要对使用法人证书的相关人员进行严格审核,需要带出办公室办事的需经促进会领导审批。除有特别要求必须为原件外,证书一般只提供副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私自复印或擅自使用法人证书;保管人员应明确责任,保证法人证书的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防止法人证书被伪造、
涂改、损毁、出借、转让。
第三章 证书使用
第八条 申请使用证书复印件,经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申请使用证书原件,写明借用期限及归还时间,借用期限不超过两个工作日,星期五借用者必须当天归还。归还时在申请表备注栏注明归还时间,并由秘书处证书管理人员检查证件完好情况。
第十条 归还后的证书不能随意放置在办公桌上或敞开的档案柜,若因个人工作疏忽发生法人证书被盗用或丢失现象,保管人员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 若发现证书有异常情况或丢失,立即报告促进会领导,查明情况及时处理,登报公告并上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补办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促进会对本制度拥有最终解释权。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促进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