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
会费管理办法
一、总则
根据民政及财政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团体费管理办法。
交纳会费是本团体会员应尽的义务,会费是本团体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本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会费标准
单位会员:贰仟圆人民币/年。
三、会费收取
会员每年定期交纳一次会费,缴费日期为每年的7月1日至7月31日,可以直接交到秘书处或汇款。新入会的会员需在入会之初交纳当年会费。
确有困难的会员,可向本团体申请缓交当年会费,请核实后可批准,待会员情况好转后补齐会费。
四、会费用途
本团体收取的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而开展的活动、办公开支及业务范围内的活动等。
本团体的会费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侵占和私分。
五、会费管理
本团体设立独立账户,具备会费收支账册,配备财会人员,加强会费收支管理,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六、支出程序
(一)支出10000元以下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由常务副会长审批;
(二)10001元至100000元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三)100001元以上由理事会讨论研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审批。
七、监督管理
本团体秘书处定期向理事会报告会费的收支情况,并定期向会员公布会费收支和使用情况,在年检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进行财务审计,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机关监督。
八、附则
(一)本办法经唐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二)本办法解释权属唐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理事会。
(三)本办法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后生效。
唐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