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现代服务业发展促进会
财务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一、现金管理制度
1、协会的现金收入必须全数统一交由财务保管,50元以上大额票,财务必须鉴定真伪后妥善保管。
2、财务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出部分必须当日交存银行。
3、财务出纳员不得坐支现金收入。
4、出纳员到银行提存现金数额较大时,应有两人以上并派车前往,以保证安全。
5、公款不准用于协会活动以外的个人借款。
6、严格控制携带大批公款外出,出差人员应按照出差天数、到达地点等,适当借支差旅费,一般一人一次借款不超过5000元,并提前一天通知财务出纳员。
7、外出采购开支在1000元以上的,原则上使用支票结算,不得借支公款支付。
8、出差人员借支差旅费的,需在回单位5天内办理报销手续,不得无故拖欠。凡超过规定时间,几经催促仍不报账者,将在其工资中扣除。
9、财务人员应严格执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协会有关报销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开支标准,各种原始票据要合法有效,凡不符合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10、出纳员要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11、不得私设小金库。
二、银行存款和支票的管理制度
1、财务人员要加强支票的管理,未用支票与财务专用章要异地存放。作废支票一定要加盖作废章。
2、领用支票要按照规定程序填写支票请领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领导批准后,并填写“领用支票登记簿”,本人签名领取。
3、支票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好支票,不得毁损或遗失,如有遗失,立即挂失。由于遗失支票给协会造成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财务人员签发支票,需填列日期、用途。须注明使用限额的,限额要书写规范。
5、业务经办人员用支票采购时,原则上不能超过请领时的限额。超过限额需请示,如超限额较多,需补办手续。不经请示,擅作主张的,责任自负。
6、出纳员要及时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随时准备掌握银行存款余额,不得开据空头支票。
7、需要汇款时,须填写付款通知单,并注明收款单位、开户名称、账号、汇款理由、汇款金额、经手人等,经领导审批后财务办理。
8、银行存款日记账要及时与银行对账勾对,发现问题及时查找更正。
9、每月月末,要清理未达账项,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凡已支付的支票存根,要催促经办人尽快报账。
10、在开户银行印鉴卡上备案的印鉴不得由出纳一人管理。
三、关于票据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1、为了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根据上级财税机关的有关要求,财务统一负责票据的领购和管理工作。
2、票据领用时应建立登记制度注明领用日期、票据种类、序号及领用人,并建立以旧换新制度。
3、票据要妥善保管,不得丢失,票据丢失要及时向财务反映,财务要在当日向财税机关书面报告,并公告声明作废。
4、票据的使用只限于本市,不得跨区域使用携带。
5、票据不得向外任何单位转借、转让或代开,不得拆本使用和扩大专用票据的使用范围。
6、开具后的票据,按财税机关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票据存根和票据登记簿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经财税机关查验后销毁。
四、费用报销制度
1、发生费用支出,应由经办人员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经验收或证明人确认签字,协会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办理报销业务。
2、会计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要认真审核各种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对不合法性,不完善性的原始凭证不予报销。
3、自制或外来的原始凭证均不得涂改、挖补。发现错误的应退回,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印章。